党的十七大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为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同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工作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也在于我们坚持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之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历经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三个阶段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作为这一理论体系有机构成的民族理论也历经了这样三个阶段。而中央关于民族问题基本观点和政策的“十二条”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发展至第三阶段的集中反映和最新成果。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自民主革命时期开始,中国共产党就将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同中国的民族实际结合起来,将中国民族问题的解决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任务结合起来,领导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封建主义的统治,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翻身解放。新中国成立后,又根据各民族不同的社会状况,审慎而成功地领导人民完成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各民族发展阶段上的跨越,也前所未有地促进了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在此进程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创立了毛泽东民族理论。
毛泽东民族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第一个理论成果。它回答了中华民族如何摆脱民族压迫、实现民族解放,继而如何步入社会主义的问题,成为其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形成的基石。
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伟大历史转折,重申并发展了毛泽东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将新时期民族问题的解决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之中。邓小平和这时期党的文献中关于将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任务的论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要重视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各民族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相互合作的论述等构建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轮廓。
上世纪90年代之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面对国内民族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民族主义浪潮在世界兴起、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利用民族问题对中国进行分化的新形势,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相继两次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多次就有关问题作出指示,在总结民族工作经验、提出现阶段民族工作主要任务的同时,也就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概括。这些概括内容既涉及到对民族的基本认识,民族问题的概念、解决途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也涉及到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完整总结。在此,需要明确两点,一是这些论点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它作为党的“关于民族问题基本观点和政策”的有意识概括,属于在理论问题上的自觉;二是除了这些基本论点的表述之外,自上世纪90年代初至2002年党的十六大,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还就民族工作和民族问题发表了很多重要讲话,尤其是江泽民在两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视察民族地区和关于西部大开发时的讲话等,对民族问题的理论阐述都非常充分。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做如此集中的理论阐述是不多见的。所以,这两点表达出的一个共同信息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问题基本观点和政策的阐述不是偶然和孤立的,而是中国共产党在应对国内外民族问题新形势、领导民族工作具体实践中的系统理论总结。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邓小平理论,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关于民族问题的论述也继承了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原则,并根据新的实践大大丰富了它的内容,使其比较完整和系统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在此得到了系统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继续给予民族问题以高度重视。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胡锦涛提出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主题。2005年5月27日至28日,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继1992年和1999年之后的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胡锦涛在会上的讲话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其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又对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基本观点做了十二条阐述。这十二条阐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贯穿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精神,紧密联系中国民族工作实践和世界民族问题发展趋势,回答了以下重大理论问题:什么是民族,民族发展和消亡的基本规律,以及社会主义时期民族的基本状态;民族问题的内涵,当今时代民族问题的基本特点以及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和基本政策;我国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原则,国家和各民族各自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和各民族在促进民族团结和谐中的责任;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和主要任务,以及完成这一任务的根本途径;如何看待少数民族文化,如何推动各族群众素质的提高;如何看待少数民族干部和其他各类人才的作用,如何开发民族地区的人口资源。对这些重大问题的回答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趋于完整和系统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形成发展过程,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新的民族现象和问题不断进行理论探索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将这些理论观点运用于实践,推进民族工作不断进步的过程。把发展问题视为民族问题的内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一个重大创新。
“民族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个传统范畴,但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未对它进行科学的解释。1992年,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首次提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也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这一表述,不但对于民族问题概念做了科学揭示,也使中国共产党把民族问题的认识与发展自觉联系起来,从而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为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各级政府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付出了巨大努力。自改革开放之初,中央就为推动民族工作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移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对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云南、贵州和青海等8个民族省区实行有别于一般省市的财政体制,给予特别照顾和补贴;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放宽政策、减免负担;普遍提高农产品和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组织经济发达省市和社会力量对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智力支持等。这些政策措施为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自然条件和发展基础的限制,民族地区的发展受到较大影响,而东部则得益于先发优势,不断拉大了与西部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
为解决发展差距拉大的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央便着眼于西部大开发的筹划,至2000年这一战略正式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虽然首先是个经济问题,但它对于民族问题的解决同样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因为少数民族大多集中聚居在西部地区,西部的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各民族共同富裕了,就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大增强整个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保持民族地区稳定和巩固祖国边防,也就具有了更加强大的物质基础和思想政治基础。
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同时,作为这一战略配套工程的“兴边富民”行动也在边境地区展开,人口少于10万人的22个人口较少民族也自2001年起被国家列为重点扶贫对象予以扶持。这两项行动先后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十五”和“十一五”规划。此外,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阶段扶贫工作计划,也都对民族地区给予了很大的政策倾斜。
由于上述政策措施的落实,进入新世纪以来,西部地区进入了经济增长最快,发展效益最好,综合实力提高最为显著,城乡居民得到实惠最多的发展时期。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制建设则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法律保障。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普遍推行,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和西藏等5个自治区和28个自治州、62个自治县都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之前建立的。但由于“左”的错误干扰,这一制度曾受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发展。
围绕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随改革开放而起步。1984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规范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它规定了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和怎样实行这种自治。该法颁布以后,对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这部法律基本上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很多条文,尤其是关于财政经济方面的条文已不适合新的市场经济要求,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发展的愿望也需要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因此,在历经8年的酝酿之后,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完成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并颁布实施。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突出了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上级国家机关大力帮助和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支援,共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主线。为了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而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也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颁行了大量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至2004年底,各地共制定现行有效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418个,变通和补充规定68件。
此外,1993年9月15日国务院还同时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工作条例》。这是迄今为止为维护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权益,增强这些地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工作的两个主要法规文件。它们与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一道,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民族法制体系。
改革开放30年的民族工作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完善息息相关。正如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各民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民族关系的好坏和各民族对国家的向心力是民族问题解决状况的真实写照。事实证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族问题的解决是成功的,指导这一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是正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将祖国统一视为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坚决反对一切敌对势力的分裂和颠覆活动。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与以“藏独”和“东突”为代表的分裂主义势力和国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分化中国的企图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和边疆地区的稳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主张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文化教育水平和各项素质。改革开放以来,不论是有关民族工作的一般性政策法规还是专门的规划,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其中都占有很大的比重。各民族地区也普遍将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根据自己的实际提出了诸如建立“文化大省(区)”等具体目标。由于政策的支撑、投入的增加和参与的广泛,少数民族文化正得到空前的重视,呈现了空前的繁荣。
长期以来,党把培养和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看作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少数民族教育和干部培养使用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各级政府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民族地区不论各级各类学校的数量、在校生和老师的总数、还是少数民族整体受教育的水平都比改革开放前有了极大提高。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结构趋于合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视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提倡“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社会观念。据此,党和政府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的宣传和教育活动。1988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565个先进集体、601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1994年、1999年和2005年,分别召开了第二、三、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数千个模范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各民族自治地方和一些多民族省区,也根据当地实际举办了各种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这些活动和先进典型的表彰宣传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团结局面的形成和巩固。“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处于危难之中的灾区各族干部群众自救互救,没有民族界限,他们相互照顾、相依为命。在得知青川县的一些回族群众因受灾吃不到清真食品的消息后,胡锦涛总书记特意作出指示,使2000多名回族受灾群众不仅有水喝、有地方住,还吃到了清真食品。回族群众十分感激,他们给胡锦涛写信说:“我们深情感谢党中央胡总书记、亲人解放军、人民政府对灾区少数民族的关爱……我们相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有人民子弟兵的无私奉献、有我们各族人民的团结力量,我们一定会不屈不挠、众志成城、自强不息、擦干眼泪、自力更生、重建更美好的家园。”信后有109位回族群众的亲笔签名和红手印。在巨大的自然灾难面前,这些行动深刻地反映了现阶段我国良好的民族关系和各民族坚定的政治向心力。
当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存在,作为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世界民族过程相对应的民族问题在我国并没有、也不会得到完全的解决。由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发展和自身发展能力不足这一主要矛盾决定的民族间的发展差距问题、由随现代化推进和民族意识抬升所决定的民族间的利益矛盾和文化摩擦、由国外敌对势力所支持的各种分裂活动对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威胁,在我国都将是一个长期的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事业,作为这一事业一部分的民族工作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将在这种实践中得到不断发展。
(作者王希恩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